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 原告
-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如兩造間有書面訂購契約,並請補正影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