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3號
- 原告
- 德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成業
- 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幸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計算式:4,000 元/ ㎡(民國105 年度1 月份新北市汐止區鄉長厝段鄉○○○段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30 ㎡(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1,3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