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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告
德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業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幸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計算式:4,000 元/ ㎡(民國105 年度1 月份新北市汐止區鄉長厝段鄉○○○段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30 ㎡(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1,3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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