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郭生城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婕妤 毛順毅律師 被 告 周美雲 郭連昇 郭照明 陳春嬌 郭啟信 郭啟偉 郭啟南 郭寅 郭愛玉 郭火生 郭松雄 吳郭如華 郭拱泉 郭英俊 陳郭如玉 陳郭如錦 張郭如鳳 郭如月 呂郭如珠 郭拱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美惠 被 告 潘俊男 潘富美 潘俊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淑玲 被 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 被 告 白玉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被 告 健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豪 被 告 許明裕 郭其財即郭老來繼承人 郭其章即郭老來繼承人 郭其會即郭老來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周美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周美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