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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號

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號

原告
郭生城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婕妤
複代理人
毛順毅律師
被告
周美雲
被告
郭連昇
被告
郭照明
被告
陳春嬌
被告
郭啟信
被告
郭啟偉
被告
郭啟南
被告
郭寅
被告
郭愛玉
被告
郭火生
被告
郭松雄
被告
吳郭如華
被告
郭拱泉
被告
郭英俊
被告
陳郭如玉
被告
陳郭如錦
被告
張郭如鳳
被告
郭如月
被告
呂郭如珠
被告
郭拱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美惠
被告
潘俊男
被告
潘富美
被告
潘俊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淑玲
被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
被告
白玉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義
被告
健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豪
被告
許明裕
被告
郭其財即郭老來繼承人
被告
郭其章即郭老來繼承人
郭其會即郭老來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周美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周美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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