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0號
- 原告
- 天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欣北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綱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范綱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