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7號
- 原告
- 水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亨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