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張世泓 張世明 張世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蔡孟潔律師 被 告 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