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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告
東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凰

原告與被告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柒萬肆仟零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參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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