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4號原 告 東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凰 原告與被告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柒萬肆仟零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