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4號
- 原告
- 東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秀凰
原告與被告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柒萬肆仟零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參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