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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告
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堯
被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1,8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在網頁及報紙刊登道歉啟事,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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