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葛柏林克控股有限公司(GLOBALINKHOLD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儲存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加工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叁拾叁元陸角捌分,折合新台幣叁佰陸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計算式:111,133.68x32.947 《即原告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3,661,52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