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8號原 告 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CE MAX HOLDING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柯承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叁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玖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