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補字第八四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補字第八四六號
- 原告
- 明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子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玖拾陸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陸角壹分,折合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壹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計算式:968,414.61×31.925(支付命令聲請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買入匯率)〕=30,916,63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零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