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孫曉青
- 原告賴智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0號原 告 賴智雄 陳秀筠 李佳娟 朱原平 陳碧秀 江能勇 陳憶銘 陳淑嬌 陳靜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玖萬元【計算式:450,000 +610,000 +610,000 +620,000 +450,000 +360,000 +430,000 +430,000 +430,000 =4,3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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