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5號原 告 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原 告 王水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文龍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計算式:50,000+590,000 =64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弘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