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0號
- 原告
- 方永絜
- 訴訟代理人
- 徐婉蘭
- 被告
- 芯雲人文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韶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自民國105年3 月1 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100 元,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第二、三及四項分別請求自105 年3 月1 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2 萬100 元及按月補足1,206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原告77年10月10日出生,自105 年3 月1 日起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37年7 月又9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 萬2,000 元(計算式:20,100×12×10=2,412,000 ) 。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