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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吳韶眞

  • 原告
    方永絜
  • 被告
    芯雲人文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0號原   告 方永絜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 被   告 芯雲人文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韶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自民國105 年3 月1 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100 元,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第二、三及四項分別請求自105 年3 月1 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2 萬100 元及按月補足1,206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原告77年10月10日出生,自105 年3 月1 日起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37年7 月又9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 萬2,000 元(計算式:20,100×12×10=2,412,000 ) 。是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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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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