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7號
- 原告
- 蔡秀珍
- 原告
- 邱玉鑾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被告
- 竹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銘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3,400 元(計算式:612440+240960=853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邱玉鑾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20,080元部分,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故計算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250元【計算式:9360×20080/853400×1/2+9360×(853400-20080)/853400=9250,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