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5號原 告 潘仕祥 林金城 陳春長 林菊子 林茂己 蔡黃雪子 林麗珠 林金吉 陳有諒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璞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