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5號
- 原告
- 潘仕祥
- 原告
- 林金城
- 原告
- 陳春長
- 原告
- 林菊子
- 原告
- 林茂己
- 原告
- 蔡黃雪子
- 原告
- 林麗珠
- 原告
- 林金吉
- 原告
- 陳有諒
-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廣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璞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