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 告 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 告 楊健福 葉書佑律師 被 告 林麗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洪殷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股權買賣契約第1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