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3號
- 原告
- 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生
- 訴訟代理人
- 詹德柱律師
- 被告
- 楊健福
- 被告
- 葉書佑律師
- 被告
- 林麗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原龍律師
洪殷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股權買賣契約第1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