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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被告
永久鑫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睿杰即黃銘杰
被告
被告
王宜溱即王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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