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0號
- 上訴人
- 聯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定
- 上訴人
- 廖祐瑜
- 被上訴人
-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余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