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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告
觀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𡍼俊綸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告
沛羽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暐晴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黃奕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塗俊綸」之記載,應更正為「𡍼俊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塗俊綸」之記載,顯係「𡍼俊綸」之誤寫,此觀原告起訴狀、委任狀及所提證物INVOICE 上之原告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等即明,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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