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林銘宏
- 當事人王順隆、禾昇交通有限公司、喆勝工程有限公司、煌謄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婉潔 高裕涵 張孫德 王月梅 張子浩 張子翰 被 告 禾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志 被 告 喆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被 告 煌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68,46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9,100元/ ㎡×占用面積339.48㎡=16,668,4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696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7,433元外,尚應補繳131,2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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