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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2號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被告
宜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永松為被告宜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分別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宜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105 年6 月23日變更,由黃永松接任為法定代理人,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經原告聲明由黃永松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命黃永松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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