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2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 被告
- 宜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永松為被告宜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分別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宜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105 年6 月23日變更,由黃永松接任為法定代理人,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經原告聲明由黃永松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命黃永松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