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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1號

原告
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建仲
被告
磐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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