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9號追加原告 江慧芬 李秋志 尤德興 尤阿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追加原告 蘇怡如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其等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伍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尚欠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