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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王沛雷

  • 原告
    江慧芬蘇怡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9號追加原告  江慧芬 李秋志 尤德興 尤阿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追加原告  蘇怡如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其等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伍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尚欠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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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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