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3號
- 原告
- 連慧敏
- 被告
- 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房地買賣契約第27條可稽。又系爭房地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亦有前開買賣契約第2 條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房地所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