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 告 常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有吳 訴訟代理人 王偉霖律師 被 告 李柏慶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4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自行確明「http :// www .facebook .com/ConquerEngineering」網站(下稱系爭網站)是否尚存在?如已不存在,並認影響本件請求,應於開庭期日前一週具狀表明。被告應於文到一週內陳報系爭網站是否存在或已變更,如已不存在或有變更,其時間、原因各為何?變更後之網站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