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
- 原告
- 常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有吳
- 訴訟代理人
- 王偉霖律師
- 被告
- 李柏慶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爵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4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自行確明「http :// www .facebook .com/ConquerEngineering」網站(下稱系爭網站)是否尚存在?如已不存在,並認影響本件請求,應於開庭期日前一週具狀表明。被告應於文到一週內陳報系爭網站是否存在或已變更,如已不存在或有變更,其時間、原因各為何?變更後之網站為何?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