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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

原告
常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有吳
訴訟代理人
王偉霖律師
被告
李柏慶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4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自行確明「http :// www .facebook .com/ConquerEngineering」網站(下稱系爭網站)是否尚存在?如已不存在,並認影響本件請求,應於開庭期日前一週具狀表明。被告應於文到一週內陳報系爭網站是否存在或已變更,如已不存在或有變更,其時間、原因各為何?變更後之網站為何?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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