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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林昌義

  • 當事人
    常宜有限公司李柏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   告 常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有吳 訴訟代理人 王偉霖律師 被   告 李柏慶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4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自行確明「http :// www .facebook .com/ConquerEngineering」網站(下稱系爭網站)是否尚存在?如已不存在,並認影響本件請求,應於開庭期日前一週具狀表明。被告應於文到一週內陳報系爭網站是否存在或已變更,如已不存在或有變更,其時間、原因各為何?變更後之網站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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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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