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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

原告
常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有吳
訴訟代理人
王偉霖律師
複代理人
徐君玥
被告
李柏慶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李榮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
  ├──────┼────────────────────────────┤
  │原判決事實及│原記載                                                  │
  │理由欄貳、五├────────────────────────────┤
  │、㈢、5、第│交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規定                       │
  │6行         ├────────────────────────────┤
  │            │更正後記載                                              │
  │            ├────────────────────────────┤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5條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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