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 原 告 呂庭㚬 被 告 萬卡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