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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

原告
沐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屹卓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孟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南瑄律師
被告
瑞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鄂良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千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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