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上 訴 人 瑞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曼玉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沐喜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