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0號
- 原告
- 沐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屹卓
- 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南瑄律師
- 被告
- 瑞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曼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曼玉為被告瑞良實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瑞良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涂鄂良,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6 年4 月26日變更為黃曼玉,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