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8號
- 上訴人
- 陳韻琪 寄新北市三重區郵政第626號信箱
- 上訴人
- 兼訴訟代理 張寶玉 寄同上
- 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惟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