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8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8號

上訴人
陳韻琪 寄新北市三重區郵政第626號信箱
上訴人
兼訴訟代理 張寶玉 寄同上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惟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