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3號上 訴 人 智慧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照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柒萬壹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