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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7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宏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心慧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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