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心慧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