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1號 原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被 告 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靈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4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