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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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成昀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叁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