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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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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成昀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叁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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