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26號
- 上訴人
- 林秀鑾
- 被上訴人
- 官國輝
官嘉俞
官瑋聆
官暐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關於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42,000 元(計算式:113000×68×1/6×3=3842000 元),核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故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42,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8,67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