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9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97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告
盛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振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所受讓之金錢債權並未具體特定,及被告抗辯是否屬實,本院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提出受讓訴外人集力通國際有限公司對於被告之金錢債權之證明文件,並提出準備狀及繕本;被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