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8號
- 上訴人
- 蘇澤宇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兆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任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股東會之全部決議均不成立,此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