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8號
- 上訴人
- 蘇澤宇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兆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