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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5號

上訴人
周聖翔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張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健民、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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