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5號上 訴 人 周聖翔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張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健民、駿龍救護車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