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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茂微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壹萬叁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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