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 原告
- 德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訴訟代理人
- 范宗熙律師
- 被告
- 富耀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之租賃契約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9 條可稽。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