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2號原 告 李仁和 被 告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荃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提出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28條可稽。而本件房地所在地為臺北市○○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