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號原 告 楊莉芬 被 告 澬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松即陳和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5 年1 月7 日變更為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樓之0,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訴訟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