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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告
歷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24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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