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告
張本瑜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育展
被告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紀元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3 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