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5號原 告 鑫翔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海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張毅超律師 被 告 漢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盈臻 李俊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14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