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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5號

給付加工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5號

原告
鑫翔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海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毅超律師
被告
漢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盈臻

      李俊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14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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