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1號
- 原告
-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阿涼
- 訴訟代理人
- 羅 行律師
- 被告
- 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信勇
- 訴訟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
謝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3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