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涼 訴訟代理人 羅 行律師 被 告 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信勇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謝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3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