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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
    郭阿涼、鍾信勇

  • 原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涼 訴訟代理人 羅 行律師 被   告 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信勇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謝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3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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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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