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1號上 訴 人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凉 被 上訴人 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信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