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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
    郭阿凉、鍾信勇

  • 上訴人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1號上 訴 人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凉 被 上訴人 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信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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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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